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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须知

  • 作者:青岛市档案馆

一、申请手续

(一)利用档案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单位和个人利用者(以下简称利用者)应当如实填写《青岛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单》并签署利用承诺。

(二)利用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开放档案资料。

(三)利用本单位形成或者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四)利用非本单位形成或者移交的未开放档案,应当持形成或者移交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五)利用涉及本人的招工就业、报到分配、转正定级、调动退休、表彰奖励、职务职称等民生类档案资料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其所在单位代为办理的,应当持单位介绍信和办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合法证明。

(六)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

二、档案查阅

(一)利用档案应当在指定区域,自身携带的背包等物品应当放入存包柜,水杯、饮品等集中存放。

(二)利用者可以自助查阅本馆开放档案资料;尚未开放档案资料的利用可以在工作人员指导下,根据授权自助查阅或者由工作人员代查。

(三)有数字化副本或者复制处理的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再提供原件利用。

(四)无数字化副本或者未复制处理的档案资料,经审核同意后调原件利用;存在破损等情形且尚未完成修复的档案资料暂缓提供利用。

(五)利用者对所利用档案负有保护义务,严禁破坏档案原貌或与无关人员交换利用,不得拍摄、网络识别转换等。

三、档案复制

(一)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应当提出申请,经我馆审核同意后办理。

(二)工作查考、权益维护等目的的档案利用,原则上按需提供;学术研究目的的档案利用以阅览和摘录为主;编史修志目的的大规模档案利用应当提供相关证明,经我馆审核并签订档案利用协议后予以复制。

(三)同一档案资料原则上只提供一份复制件。

四、档案使用

(一)引用从本馆复制、摘录的档案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注明来源和出处。

(二)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无权公布档案。公开使用本馆档案的,必须经本馆同意。

(三)鼓励利用者向本馆反馈档案资料利用效果、捐赠利用成果。

五、其他信息                                                              

(一)本馆档大厅设有监控装置,请自觉维护查档大厅秩序,避免大声喧哗;严禁吸烟、进食、乱丢纸屑等

(二)本馆档案利用服务全部免费,提供老花镜、眼镜、雨伞等便民服务设施

(三)利用者可到馆现场查阅档案资料,也可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查档咨询

(四)本馆对确有需要的利用者提供延时服务或预约服务。

(五)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因网络设备维护等除外)(青岛市档案馆);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30—11:30,13:30—16:00(周五下午因网络设备维护等除外)(青岛市档案馆工商馆);

(六)服务电话:0532—85817777(青岛市档案馆);

                0532—86985679(青岛市档案馆工商馆)。

(七)服务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148号(青岛市档案馆);

                青岛西海岸新区长白山路31号(青岛市档案馆工商馆)。

(八)查档网址:青岛档案信息网——档案利用服务(www.qd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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