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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北区委
市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有关部门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北发[2000]10号
区直各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工委,机关各部门:
根据区委九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的要求,对《中共市北区委、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有关部门政策的规定》(北发[1997]23号)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市北区委
市北区人民政府
2000年2月4日
中共市北区委
市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发展有关部门政策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区委九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加快我区税源经济建设,促进我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作出如下规定:
一、营造一个支持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建立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经济工作制度。区委常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安排一次经济工作专题会或情况通报会,听取经济运行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区税源经济指导小组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税源经济发展中各项工作的分析和调度。负责全区发展税源经济的组织、协调、检查和考核工作。责成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税源经济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各经济系统要将税源经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
(三)开展经济工作调研活动。每年召开一次经济发展研讨会。区级领导、经济管理部门负责人、街道办事处领导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每年写出1至2篇有针对性的专题经济调研报告。
(四)区委、区政府在各自的信息刊物中开辟《经济工作专栏》。对全区的经济工作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各部门支持经济发展的一些好的作法予以刊登交流。
(五)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树立与企业共兴衰的观念,立足于全区税源经济的建设,积极为税源建设出谋划策。区委、区政府将加大对区直各部门的考核力度,把为发展税源经济做贡献,为企业排忧解难、办实事、做贡献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开展企业评议区直部门活动,并将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将各街道办事处、各经济系统、各区直企业的经济发展和税源经济建设做为考核其党政主要领导是否称职的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七)鼓励区机关干部到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任职,期限1至3年(具体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八)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经计委、财贸委等部门要通过招聘、引进等方式设立企业后备干部库(具体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人事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区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九)凡在发展规模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提高效益水平、依法纳税等方面,各经济系统居于领先地位的企业或对全区经济长远发展有拉动作用的企业,可确定为区年度重点企业,予以挂牌保护。
(十)首次审定的重点企业,上缴增值税(区财政考核实得部分)超过上年部分返还企业。连续被审定的重点企业,以该企业上一次上缴增值税(区财政实得部分)较高年份为基数,新增差额部分返还企业。
(十一)将重点企业纳入区企业担保资金体系,重点予以支持。
(十二)鼓励重点企业搞好技术进步和发展新项目。重点企业新上技改项目和新建项目(不包括新建企业),企业统算后上缴税金增长的,经批准,新增增值税、新增所得税两年内按财政实得部分予以返还。新上技改项目和新建项目享受返税的起始日期,从该项目验收后正式投产或开业经营之日算起。对有市级以上新产品的企业,两年内由区财政局将其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区财政实得部分)返还企业。
(十三)重点企业承担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企业贷款由区企业贷款担保机构优先担保。
(十四)对涉及到区管辖范围内的各项社会性收费,逐步实行统一收取缴纳。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各部门不得随意对其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和考核。如有以上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区委、区政府及时反映,区纪委、监察局负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纠正。
(十五)重点企业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在保持原有任免程序的同时,需事先征得区委、区政府同意。
(十六)重点企业厂长(经理)可实行年薪工资制及与企业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奖励工资制。
(十七)全面实施“125”工程,确定“125”工程的实施载体,集中力量重点扶持,提高全区经济的综合实力。同时,建立奖励机制,对实现上述目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优秀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十八)从企业负责人中,每年选拔、培养一批有较高政治素质、有经济头脑、懂经营、会管理、勇于创业的企业家,经考核认定,授予区级优秀厂长(经理)称号,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
(十九)区级优秀厂长(经理)与企业可实行“双向选择”,经批准也可实行“一长多厂”制。
(二十)对区级优秀厂长(经理)每年至少保证半个月以上时间的政治理论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并有计划的组织赴国内外考察、学习。
(二十一)区级优秀厂长(经理)的评选、考核办法及待遇标准由区政府另行制定。
(二十二)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选人用人制度。把组织考核推荐和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聘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人权结合起来。凡转制或新建企业一律按企业章程产生企业经营者。
(二十三)从2000年起,在我区未改制企业中实施经营管理者竞争上岗办法。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确定标的,产生人选,资质认定,提出经营方案,专家评议,职代会通过及签约上岗。
(二十四)建立健全企业干部后备人才库和经营人才市场,为企业提供后续干部力量。区各工委要加快企业领导班子年轻化进程。
(二十五)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在我区企业从事管理经营和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在档案工资的基础上,每位每月补贴人民币300-500元。对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区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政策,为其申领科研起步经费并予以适当资助。
(二十六)凡调入本区工作具有高级职称者及经济、科技优秀专业人才,可在本区落户,优先安排家属就业,子女就近入学。用人单位可从其创收中解决住房及其它福利。
(二十七)区组织、人事、经济综合部门要不定期举办企业人才市场交流活动,为区内所有纳税企业提供各类人才,提高企业的整体水平。
(二十八)凡在我区登记的三资、混合制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人事关系可以委托区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并代办工资、职称、落户、代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办理离退休手续等,不收取手续费。
四、进一步加快改革调整的步伐
(二十九)鼓励兼并或收购困难企业,对承担困难企业债权、债务,并接收和安置全体职工的,自兼并或收购年度起,扣除弥补兼并或收购企业亏损后,困难企业连续三年按区财政实得返还其上缴的流转税(25%)及所得税的全部,作为企业资本金。
(三十)长期亏损或负担较重的困难企业进行改制后,企业实现扭亏为盈的,自盈利之年起,以企业上年度实际上缴区财政的税收为基数,三年内,将超额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用以扶持企业发展,并允许企业从返还的税收总额中提取10%,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
(三十一)为加快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区政府将从企业产权出售收入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专项扶持基金,主要用于解决改制企业暂时存在的资金困难问题。
(三十二)经税务部门批准,对年度亏损额超过100万元,自扭亏为盈的年份起(不含三资企业),3年内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其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全部返还企业。
(三十三)对部分长期亏损、债务严重的企业,经批准可用老企业的全部资金重建一个或几个新企业,实行公有民营;原有的全部债权、债务由老企业承担,新建企业以每年实现的利润逐年偿还老企业债务。
(三十四)对亏损企业当年减亏、扭亏额达20%以上的,经审计核实,可按实际扭亏额的1%计提奖金。
(三十五)对亏损企业利用现有厂方、场地兴办的第三产业项目,工商、城管、财税等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在2年内免征各项管理费用和所得税。
五、企业发展的其它有关政策规定
(三十六)鼓励发展新办企业。区工商分局新批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区政府按其当年实现税收(指区财政实得)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七)为加大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力度,区财政每年拨付一定资金做为招商引资部门的活动经费,专款用于项目引进。
(三十八)采取多渠道、多层次的担保方式,建立我区企业担保资金和相应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三十九)凡整体分立的经济实体,可享受自立企业政策。下岗前分流的富余人员或下岗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可参照进再就业服务中心政策,给予一次性经济扶持金和不超过3年的基本生活费,下岗职工组织起来成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劳务性企业,可享受自立企业政策,并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扶持金。
(四十)2001年起,企业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困难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没有能力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采取企业、劳动保障、财政“三家抬”的办法解决。
(四十一)本规定涉及到的各种奖励和财政返还政策,每年度兑现时间为次年的一月份前,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分别报区有关部门审批。
本规定由区经济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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