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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市北区委
市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
有关政策的通知
北发[1998]27号
区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1、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区委、区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区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将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区两个文明建设范畴,作为统一规划、评比、表彰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纳入各经济和党政领导的考核目标。
2、对个体私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政策,平等对待,鼓励其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3、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业户对区属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参股、控股。区经计委、体改委和经济主管部门等提出名单,定期向个体、私营企业公布信息、资料、提供服务。
4、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业户购买区属企业产权、区有关部门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操作指导等中介服务,帮助落实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5、鼓励和支持企业下岗职工和社会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其劳动关系处理、工龄计算、档案管理、养老、医疗保险费用交纳、税费减免、救助金和扶持金发放等按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区有关部门帮助处理。
6、鼓励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享受市有关优惠政策,区有关部门提供服务,帮助办理。
7、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业户发展规模经济。对私营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享受市区有关政策,由区体改委体提供服务,帮助办理。对发展高新技术项目的,享受市规定的税收返还政策,由区科委会同有关部门帮助落实。对发展外向型经济的,由区外经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提供服务。
8、来我区注册经营的个体私营业户,享受市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对新开办的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全部返还,后三年返还50%等,区有关部门帮助落实。
9、贯彻市规定的试营业制度,对新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人员由工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一年内对其不收取任何费用。
10、对上缴税收各前10名的个体、私营业户或由较好发展前途的个体私营项目,从其上缴税收中地方财政收入实际新增部分按25%给予返还或奖励。
11、建立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专项基金,按地方财政收入中个体私营税收每年实际新增部门的5%—10%,每年计提,滚动积累,专户储存,用于支持个体私营经济重点项目或重点业户发展。
12、在区科技工业园划出100亩左右,设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园区,以优惠政策、优质服务吸引科技含量较高、发展前途缴好的符合进园条件的个体、私营项目进园发展。
13、对重点个体私营业户实行挂牌保护政策,选择部分重点业户,由区政府挂牌保护。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对其检查、评比、收费、摊派、罚款。
14、鼓励驻区核区属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私营业户在市规划允许条件下独立或参与建设各类市场,吸引个体私营业户入市经应。区有关部门优先办理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15、鼓励临街企事业单位,开辟临街商业网点,吸引个体业户经营,鼓励临街居民住户开门开窗,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区规划、房产、物业等部门提供优惠政策,帮助办理各种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16、对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贡献突出人员给予一定物质或荣誉奖励,对引进个体私营业户来我区注册经营的中介者,按引进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上缴的税收额(区财政实得部分),按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缴税10—30万元的奖2%,30—50万元的奖3%,50—100万元的奖4%,100万元以上的奖5%。
17、鼓励外地人员来我区注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本人有要求,且符合市规定条件的,享受本人及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来青落户政策,区有关部门帮助处理。
18、保证个体、私营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应有待遇,制定有关政策时,征求个体、私营业主的代表的意见,召开有关经济会议吸收个体私营业主代表参加。同时评选劳模、先进、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时,充分考虑个体、私营经济界。个体、私营业的技术、管理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19、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外地人员,由暂住户口者,其子女可到就近学校、幼儿园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按照标准交纳借读生管理费。
20、私营企业招聘经营和技术人才有区人事部门会同工商联等提供中介服务,并代为管理档案。
21、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问题。同时,成立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服务机构,加强对给个体私营经济的协调、服务与管理工作。
22、开设公开电话,为个体私营业户提供日常政策咨询等中介服务,并接受业户和群众的投诉、举报。
23、建立区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与重点业户的联系制度,每人联系1—2户,每年至少练习2次,通过加强与业户的联系,了解他们的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困难,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
24、认真清理“三乱”,依法规范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收费行为。依附财政局、财政所分别在区街设立收费中心,结合在街道办事处推行的税收委托代征办法,实行部门审报、物价部门审核发证,分片统一收费制度。对违反制度乱收费的,个体私营业户可以拒交,并予以举报,对乱收费的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严肃处理。
25、强化为个体私营业户的服务,实行有关部门定期集中办公制度,每周一天,集中对个体私营业户进行一条龙服务。同时有关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转变工作作风,搞好日常服务。对业户的各项服务要求,凡省、市规定办理时限的,对符合条件的要限期办理完毕,对省、市没有规定限时的,也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
26、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个体协会、私营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加强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监督管理,引导个体私营业户自尊自重、自立自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
27、将本通知进行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同时建立执行情况督促制度,由政府办督促室会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服务机构每季度对执行情况督查一次。
28、本通知的有关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区以前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之政策不一致,按本通知政策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以上资料为我馆搜集,更多细节请向相关部门咨询。对于相关政策的变动,我们在此不做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