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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民营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北政物价发[2002]2号

 

区属、驻区各收费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交费登记卡)的通知》(鲁价费发[1998]347号)和《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有效地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行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行民营企业交费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卡》的登记范围:凡行政事业单位向民营企业收取的监督管理费及有偿服务性费用等(不包括邮电费、水电费等经营性收费)均属登记的范围。

二、《登记卡》的登记方法:各收费单位到民营企业实施收费时,按照《登记卡》的内容,由收费单位的执收人员如实填写并鉴章;民营企业到行政机关办理有关事项按规定交纳的费用或凭交费通知交纳的费用,均由企业根据交费通知及交费凭证填写《登记卡》。

三、各收费单位到民营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否则,交费单位有权拒付,并可向物价、监察等部门举报。

企业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支付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行为。

四、《登记卡》统一由区物价局、监察局监制,并负责发放到民营企业,用毕后可到区物价部门换领。

五、区物价部门将对《登记卡》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无证乱收费或不执行收费登记制度而收费的单位,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青岛市市北区物价局

                        青岛市市北区监察局

                          2002年11月22日

 

以上资料为我馆搜集,更多细节请向相关部门咨询。对于相关政策的变动,我们在此不做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