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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北区关于扶持重点个体私营企业
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1998]63号
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区直个单位:
《市北区关于扶持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大力发展个私营经济也是实现我区“商贸兴区”战略、振兴市北经济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全区各部门、单位都要提高认识,努力创造条件,为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进一步推动我区个体经营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
(市北区个体私营经济1998—1999年度重点扶持企业名单附后)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市北区关于扶持重点个体私营私营企业
加快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北发[1998]27号)精神,为积极培育我区个体私营经济骨干企业,促进个体私营企业上规模上水平,进一步加快全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步伐,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扶持重点个体私营企业加快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重点扶持企业是指在市北区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私营企业。
第二条
重点扶持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同行业中规模中较大、具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二、
坚持依法纳税,年度纳税额居全区个体私营企业前列,并在纳税额度上连续两年保持相对的稳定性或一定增长幅度;
三、
具有较好的成长性。
第三条
评选办法
一、
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办公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初选单位名单,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查,由区政府研究决定后下文公布并授牌。
二、
重点扶持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寓意摘牌。其间,如有成绩突出的单位或挂牌单位出现重大问题,经研究后可随时授牌或摘牌。
第四条
重点扶持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除享受市、区出台各项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和规定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
优先申请使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基金,并在申请额度上予以照顾。
二、
因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需要对外拆借资金,超出银行现行利率部分,可申请借用“发展基金”予以适当补贴。
三、
两年内每年所缴各项税款按区财政实得比上年新增部分的50%予以返还。
四、
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和生产。或市级以上鉴定通过的新产品投产后,两年内按每年比上年新增增值税(区财政实得部分)的25%返还企业。
五、
区政府定期召开挂牌企业负责人座谈会或现场办公会,听取并研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六、
在规范社会性收费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工作的同时,对部分区辖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与以适当减免。
七、
未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区各部门不得对重点扶持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考核等。如有以上违背单位意愿的行为,可以拒绝参加。
八、
优先安排进入“区给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业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
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重点扶持企业负责人或企业法人代表担任有关社会职务。
第五条
本办法自下文起实行。
第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市北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办公室。
以上资料为我馆搜集,更多细节请向相关部门咨询。对于相关政策的变动,我们在此不做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