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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

加快发展的通知

青政发[1998]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经济更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个体和私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切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社会各个方面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进一步树立起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思想、新观念,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真正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坚定不移地扶持、保护和发展。尤其是各级政府在实际工作中对个体、私营经济要做到“三个纳入”,即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纳入对各级领导政绩的考核,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规划、评比和表彰。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要做到“五个不限”,既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范围(国家有规定的除外)、不限经营规模,放开手脚,让个体、私营经济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加快发展。

(二)个体、私营业主要深入领会十五大精神,消除各种顾虑,克服小富即安的思想。增强紧迫感和发展意识,以党的十五大为契机,进一步坚定信心,强抓机遇,在新一轮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建功立业。

二、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公有制经济的战略重组

(三)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业户以资产为纽带,跨所有制、跨地区、跨行业,对公有制企业进行兼并、收购、参股、控股。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搞好协调服务。要定期提出拟改制的公有制企业和拟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的个体、私营业户名单及相关资料,定期通过召开发布会、洽谈会等多种形式,为个体、私营业户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鼓励个体、私营业户购买公有制企业的产权。企业间的产权交易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采取竟价方式,公开招标、拍卖。企业产权转让,买方一次性缴齐现款的,可给予八折优惠;也可在3年内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购买价款的30%,未付清的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个体、私营业户买断有净资产的公有制企业产权,并与职工鉴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本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

个体、私营业户接收公有制企业后将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享受股份制企业的优惠政策,改制企业可用原名登记,并继续保留使用3年。

个体、私营业户接收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企业,安置原企业60%以上职工并改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可享受新办劳服企业待遇。

个体、私营业户接收原特困企业、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条件,并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仍享受已有的扶持政策。

个体、私营业户接收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产权,可先缴纳出售价格15%的风险抵押金,租赁使用原企业的资产,租期一般为5—10年,并按期缴纳租赁费。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数额达到产权出售底价时,可办理产权易主手续。

(五)个体、私营业参与公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可采取“抽资式租赁”方式。出租方将企业的流动资金抽回,将场所和设施租赁给承租者。承租者交纳不低于所租用资产和未抽回流动资金数额总和10%的风险抵押金,并按期缴纳租赁费。出租方原欠债务由出租方负责偿还,承租者新发生的债务由承租者负责偿还。合同到期,风险抵押金的剩余部分归还给承租者,或继续租赁,也可将产权出售给个体、私营业户。

三、鼓励公有制企业的下岗职工和社会失业职工积极从事个体、私营经营

(六)下岗职工从事临时个体经营,仍享受下岗职工原待遇。

下岗职工中自谋职业职工愿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与其签订不超过2年的《下岗职工留职协议》,其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企业代办。期满后无复工要求的,可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的工龄连续计算,养老、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街道劳动管理所为其代办,并免费代管档案。

女满40岁、男满45岁的下岗职工,愿自谋职业的,经企业批准,可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岗职工留职协议》,其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个人按规定缴纳,待到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待遇。其医疗保险实行大病统筹,由企业按规定缴费。其中,市确定的特困企业、停产整顿重建企业、关闭重建企业及申领求助金的企业,可免缴本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仍由个人负担。企业代缴,待到退休年龄时,享受退休待遇。

(七)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和社会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部门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加盖“自谋职业”章,自开业之日起,经有关部门批准,3年内返还地方各种税费,后2年减半返还。工商、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其免收所有费用2年。

社会失业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劳动、人事部门从失业保险金中出资2000元,给予一次性扶持;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事个体经营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与经济补偿外,另给于2000元的一次性扶持金(女满40岁,男满45岁的4000元),其中特困企业、停产整顿重建企业、关闭重建企业和申领救助金的企业,由劳动部门从再就业基金中拨付。

(八)下岗职工到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务工的,可与原单位签订《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2年,由原单位承担其养老、医务和失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自负),并继续发给个人1年的最低生活费。2年期满后不愿回原单位的,可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

(九)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招收下岗职工,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凡与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由原企业或从再就业基金中给予接受单位一次性安置补助费;该私营企业当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实发给下岗职工工资总额的20%返还,已缴税款少于返还款额时,不另计返。

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全面提高个体、私营经济的竞争能力

(十)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在2年内连续计算工龄,发给一定比例的工资。对放弃公职人员资格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可一次性发给相应的退职费。对经政府批准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在加强监督的前提下,政府给予一次性资金借贷支持。

鼓励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到私营企业工作。私营企业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属于国家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保留干部身份;属于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经批准企业可办理聘用制干部手续。

(十一)实行“低门槛”政策,建立试营业制度。对新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人员,由工商部门办理临时营业执照,1年内对其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二)鼓励个体经营者入市经营。凡个体经营者入市经营,摊位费在现有基础上降低10%收取,市场管理费、治安费、卫生费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减半征收。

(十三)集中力量培植一批重点骨干私营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附加值高、带动辐射作用大的骨干私营企业可按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的通知》(青政发[1996]40号)规定享受市重点企业扶持政策。对具备组建集团条件的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其向集团化发展。3个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可直接到市工商局办理集团公司注册登记。

(十四)私营企业按《公司法》要求,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享受有关政策。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积极扶持其向私营企业发展。

(十五)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业户向高科技和新领域发展。凡列入省、市重点新产品及各类科技开发计划的私营企业,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比上年增长部分返还20%;对所得税新增部分,3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十六)引导和帮助私营企业向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关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推荐办理自营进出口权手续。对已具备进出口能力的私营企业,可先实行代理制,逐步创造条件向自营进出口过渡。

个体、私营经营者因贸易往来、经济技术合作等需要出国考察或洽谈业务的,出国任务分别由各区市个体、私营协会初审后,报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邀请外商来青进行经贸活动。

鼓励私营企业引进外资,实行合资、合作经营。鼓励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七)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园区。有条件的市、区要把个体私营经济园区的发展纳入经济发展计划,制订目标,明确任务。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的原则,加强配套服务和政策扶持。

(十八)充分利用农村的资源和劳动力优势,大力发展制造加工业,扶持发展专业村、专业户,实现小产品大市场,吸纳更多的农民剩余劳动力。进一步推广“一村一品”、“一镇一业”的发展模式,推动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向集约化、规模化和效益化发展。

五、放宽政策,搞好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九)简化办照手续。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及时出具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在企业名称核准时,对使用“实业”、“发展”、“置业”等名称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灵活掌握。

(二十)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受到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提出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要求。除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收费,一律由财政、物价部门统一收费项目、统一收费标准、统一收费票据、并建立收费登记制度。收费部门必须持有物价部门统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不持《收费许可证》收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权拒付和举报,一经查出,要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经济和行政处罚。

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暂扣、吊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二十一)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供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规模较小、财务管理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设专门窗口代开。

新开办的私营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返还50%。

私营企业从享受国家统一减免税优惠的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返还企业所得税。

个体、私营工商业户在保税区内兴办的各类项目,可享受区内国有、集体企业项目的同等优惠政策。

(二十二)给予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在信贷方面对个体、私营企业应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对信誉好、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经市、区个体、私营管理机构出具证明,银行应在流动资金贷款和结算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允许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申请使用银行本票、支票。

市、区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可在当地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建立互助储金会,帮助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解决临时资金困难。

各市、区应从个体、私营业户缴纳的税收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发展基金,用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的贷款贴息。

(二十三)解决生产经营用地问题。个体、私营投资者兴办项目涉及用地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并视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效益等给予相应优惠。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场地和各类市场建设,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市内4区可充分利用市确认的各区工业发展用地,重点吸引私营企业入园。同时,应积极引导私营企业到市郊区的乡镇村投资设厂。

(二十四)鼓励外地投资者来青兴办个体、私营企业。对外地来青的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者,本人有要求,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允许来青(市内4区、高科技园)落户:⑴在我市投资额100万元以上者;⑵近3年累计纳税额50万元以上者;⑶连续3年共接收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20人以上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者;⑷吸引外地企业或外资企业来青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资金已到位的中间联系者。

凡被评为省、市先进私营企业,其聘用的外地骨干员工,连续工作3年以上,并被评为市级以上先模人物的,允许来青落户,减半征收城市增容费。

(二十五)保证个体、私营业主及从业人员的应有待遇。政府制定有关经济发展政策时,应听取个体、私营业户代表的意见;市综合经济工作会议,应吸收个体、私营业户代表参加。

市有关干部在评选劳模、先进、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时,应考虑到个体、私营经济界。建议人大、政协要适当增加个体、私营业户代表和委员的比例;妇联、团委、工商联等组织,也应适当增加个体、私营经济界人士的比例。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对待。

外地来青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有暂住户口者,其子女可到就近学校、幼儿园办理入学入托手续,按照标准交纳借读生管理费。

六、加强领导,完善制度,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向更高层次发展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服务和管理。市工商局所属的个体私营企业管理办公室更名为“青岛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局”,负责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个协和私协等组织的纽带、桥梁作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解决科技力量薄弱、人才不足、信息不畅的实际问题,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要坚决制止“三乱”现象。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教育和管理。要积极联合党校或其他高等院校举办高层次的理论学习和经营管理班,培训私营企业的业主及高层管理人员。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和政策法规要通过稳定渠道发到个体、私营业户手中。进一步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个体、私营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公会),充分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的作用。

新闻舆论部门要积极宣传党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宣传个体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为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十七)个体私营业户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杜绝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坑害消费者行为的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引导个体、私营业户自尊自重、自立自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勤劳致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争当双文明户。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各级工商、税务、公安、城建、土地、物价、卫生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从各自职责出发,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推动全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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