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查阅本馆一般档案资料者(包含就业档案和婚姻档案),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须持本人身份证(查阅婚姻档案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或单位介绍信;
2、说明利用档案资料的目的、内容;
3、经接待人员审查符合要求并办理好查阅手续后方可查阅;
4、只能查阅已向社会开放的档案资料。
查阅区委常委会议记录或区政府区长办公会议记录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须经区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2、查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档案,必须持纪委、监察部门的批件;
3、利用死亡干部档案,必须持组织、人事部门的批件;
4、查阅本机关的会议记录、案件材料时,须经本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
几点说明:
1、凡利用档案资料者,只准在本馆阅览室内阅览,不准带出馆外;
2、查阅者需要摘抄、复制时,须经馆长同意后,方可摘抄、复制,并经档案人员审核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馆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由馆长批准,经办人员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
归还时要认真进行清点,经核查无误后,办理注销手续,及时入库,如发生丢失或损坏严重者,
按《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青岛市档案管理条理》等有关法规处理;
4、查阅档案资料只限所查范围,不得翻阅无关内容,对档案资料必须注意爱护,
不得损坏、涂改、勾画、剪截和拆卷,更不准抽取或撕毁张页等。
5、利用本馆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馆和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公布档案全文或复制部分,
同时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禁失密和泄密。
如发现违反上述要求,本馆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停止查阅,并按“一法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欲咨询更多或了解查档收费办法,请致电85801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