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机关档案数字化规程

1.数字化范围

1.1纸质档案

纸质档案包括文书档案、专门档案等门类。

1.1.1文书档案

1.1.1.1文书档案数字化范围包括永久和长期保存的重要的非密级文件正本。

1.1.1.2文书档案非数字化范围

1.1.1.2.1密级文件,包括绝密、机密、秘密的文件材料。

1.1.1.2.2上级机关颁发的不易公开的文件材料。

1.1.1.2.3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行政领导会议记录。

1.1.1.2.4本机关或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

1.1.1.2.5本机关形成的财务决算报表。

1.1.1.2.6人民来信、来访材料及本单位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

1.1.1.2.7本机关党员、干部、职工名册。

1.1.1.2.8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处理情况形成的文件材料。

1.1.1.2.9本机关及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1.1.2.10本机关财产、物资、档案等的交接凭证、清册。

1.1.1.2.11下级机关报送的不易公开的文件材料。

1.1.2专门档案

本机关形成的,可以对社会提供利用的、利用率较高的专门档案应数字化。

1.2照片档案

1.2.1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表彰会议、代表会议等形成的照片。

1.2.2上级领导、社会著名人物来本机关检查、视察、指导工作形成的照片。

1.2.3本机关历届领导人的照片。

1.2.4本机关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的照片。

1.2.5本机关重要外事工作形成的照片。

1.2.6本机关获得的省级以上各种荣誉(如奖状、锦旗、奖杯等)翻拍形成的照片。

1.3录音录像档案

1.3.1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业务会议、表彰会议、代表会议等形成的录音、录像带。

1.3.2上级领导、社会著名人物来本机关检查、视察、指导工作形成的录音、录像带。

1.3.3本机关在职能活动中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带。

1.3.4本机关重要外事工作形成的录音、录像带。

1.3.5本机关发生的重大事件、事故形成的录音、录像带。

1.3.6新闻媒体报道本机关的信息、新闻报道。

2.技术标准

2.1纸质档案

2.1.1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可以采用扫描或数码相机拍摄方式进行。

2.1.2用扫描仪数字化时,扫描类型一般采用“黑白二值”模式,对于字迹模糊不清的可以采用“灰度”模式。

2.1.3扫描仪光学分辨率应达到200dpi;数码相机拍摄精度应达到300万像素。

2.1.4扫描的图像应保存为TIF格式;数码相机拍摄的图像应保存为JPG格式。禁止用WORD保存扫描图像。

2.1.5扫描图像缩放比应为100%;用数码相机拍摄时要注意被拍摄物的影像要充满取景框。

2.2照片档案

2.2.1照片档案数字化应采用扫描方式进行。

2.2.2彩色照片扫描类型采用“百万种颜色”模式;黑白照片扫描类型采用“灰度”模式。

2.2.3对于5寸(12.5cm×8.5cm)照片,扫描仪光学分辨率应达到600dpi。如待扫照片为5寸照片的N分之一,则扫描光学分辨率应为5寸照片的N倍;如待扫照片为5寸照片的N倍,则扫描光学分辨率应为5寸照片的N分之一。

2.2.4扫描后的照片应保存为TIF格式,采用LZW压缩。

2.2.5扫描图像缩放比应为100%。

2.3音像档案

2.3.1录音带

2.3.1.1录音带数字化应选用44.1kHz作为采样标准。

2.3.1.2录音带数字化后存储格式应为WAV或MP3。

2.3.2录像带

2.3.2.1录像带数字化的数据传输率应不低于4Mb/s。

2.3.2.2录像带数字化采用MPEG2压缩存储标准。。

2.3.3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时必须远离强磁场等外部干扰。

3.管理方式

3.1纸质档案数字化形成的文件应使用经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附加到与其内容相同的档案目录上;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后应按照《青岛市机关数码照片整理规范(试行)》、《青岛市机关多媒体档案整理规范(试行)》的要求管理。

3.2数字文件应按照《青岛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保管、利用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