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污染源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调查,对于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科学合理的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具有重要依据作用。污染源普查档案是全面记录污染源普查成果的第一手资料,建立健全污染源普查档案是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重要环节。青岛市档案局从自身职能出发,高度重视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在普查工作开始之前主动介入,与市环保部门积极沟通,联合转发了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档案局《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从青岛市档案工作实际出发,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一是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自普查工作开始,应建立文件材料归档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污染源普查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利用工作。各区市档案局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配合,安排专人做好监督指导工作。二是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档案一般单列全宗管理。三是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在污染源普查工作完成四个月后,将永久、30年保存的污染源普查档案及其电子文件、照片档案、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及档案目录(包括电子目录),资料汇编,污染源普查电子数据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10年保存的污染源普查档案、会计档案向同级环保部门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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