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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青岛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青岛市档案局介绍了《青岛市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发背景、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并回答了有关记者的提问。
《办法》是青岛市贯彻国家档案局实现“两个转变”、建设“两个体系”的工作部署,围绕“民生档案、服务民生”的主题,而推出的为民、便民、惠民的具体举措。与传统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模式相比,《办法》突出了服务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利益的指导思想,彰显了时代发展的特点,内容更科学、更实际、更符合民生需求。
根据《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负有维护职工档案齐全完整的责任和义务,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职工档案丢失,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办档案;同时,《办法》突破了不允许职工查阅个人档案的历史束缚,明确提出“个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经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查阅本人在招聘、培训、考核、奖惩、晋级、任免、调资、社保以及工作变动等方面的档案信息”;此外,《办法》要求职工档案管理机构建立档案信息数据库,并将电子档案信息同时报当地档案和劳动部门备份,职工档案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应在3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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