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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
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对保护档案作出突出成绩的或者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做斗争表现突出
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将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人员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为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保护档案安全,青岛市档案局设立了举报电话,如果您发现身
边的单位或个人有以下行为,可及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1、因玩忽职守造成档案被盗、损毁、丢失、泄密等危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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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3、涂改、伪造档案的行为;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行为;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境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6、未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携带、运输、邮寄禁止出境的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行为;
7、不按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者开展档案工作的;
8、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不按规定归
档的行为;
9、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档案的行为;
10、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行为;
11、其他违反规定,危及档案完整与安全的行为。 |